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087号
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东经济开发区辛桥路东侧富强路北侧徽清科技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589XB(1-1)。
法定代表人:孟庆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闪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6日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和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