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与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54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辛桥路东侧、富强路北侧徽清科技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589XB(1-1)。

法定代表人:孟庆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