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81执恢8号
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发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泰源静电塑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金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郑州泰源静电塑化有限公司、郑州金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三民三终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郑州泰源静电塑化有限公司、郑州金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6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67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金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三终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