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3民初448号
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成,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室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