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为了承包颍泉区渔民船民上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旧船拆除工程,***挂靠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爆破公司),约定成功爆破公司收取4%的管理费用。2014年12月1日,成功爆破公司(乙方)与颍泉区渔民船民上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签订旧船拆除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把位于沙颍河、泉河的旧船交给乙方拆解,拆解费用每条船11800元。该合同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除加盖成功爆破公司合同专用章外,第三人***在乙方处签名。当天,成功爆破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旧船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约定甲方对旧船拆除工程不定期检查,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等人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进行了拆除。在进行旧船移交验收时,由**、***、***等人代表成功爆破公司签字接收。2014年12月24日,成功爆破公司又委托***与颍泉区渔民船民上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签订了旧船拆迁合同,将每条船的拆解费用从11800元变更为6300元,其他权利义务不变。2014年12月24日,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转入成功爆破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第一笔款项300000元,2015年1月8日转入第二笔款项500000元,2015年4月27日转入第三笔款项138700元。2014年12月26日,成功爆破公司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288000元,2015年1月9日,转入480000元。***将前两笔768000元转给了***,***向***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成功爆破有限公司转账768000元整。收款人***,2015年1月21日。成功爆破公司和***、***、**均认可第三笔的款也交给了***130000元。2015年1月20日,**从***处领取工资款14000元,2015年2月13日,**从****领取垫付款10000元(工资、开支)。2015年2月4日,***从***处领取200000元,***出具条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成功爆破公司开支所有200000元(50条给欧阳135000元),26700元开支,垫挖机20000元,*三给20000元。以上垫钱全部结清。******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4年12月24日,成功爆破公司授权***以其名义与颍泉区渔民船民上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旧船拆除合同时,旧船拆除工程已经结束,该合同只是将2014年12月1日***代表成功爆破公司签订的旧船拆除合同中的拆解费由每条11800元变更为每条6300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成功爆破公司应该将工程款交付给***。且在实际履行中,成功爆破公司均是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再由***支付给***,***对此也未提出异议,至今成功爆破公司已经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故***要求成功爆破公司支付拆船费用20115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另案向***主张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7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成功爆破公司自称第三笔拆船费130000已经支付给***,并提供收条,但该收条载明的数额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而且***与上诉人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为其代收。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双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成功爆破公司不仅授权***还授权***以其名义与颍泉区渔民船民上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旧船拆除合同,而且对于拆除费用的返还,成功爆破公司并未直接支付给***,而是将工程款支付给***,再由***支付给***,***对此均予以认可。现成功爆破公司已经将剩余的拆除费用130000元全部支付给***,***对此出具有收条并认可收到该款的事实。成功爆破公司已完成支付义务,***上诉称***出具的收条与本案无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孙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