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4084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潜山路交口万科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1587K。
法定代表人:周多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街道三桥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25993F。
法定代表人:张家振,该公司经理。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立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婧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