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执字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多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