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港汇广场B区商业AA-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14915158-7。
法定代表人:周多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1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