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788号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0097Q。
法定代表人:余建,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