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1136号
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492630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辰,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吴山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吴山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与青鸾路交口17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009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诉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为6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