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448号
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先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6元,减半收取为12433元,由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钱越
人民陪审员薛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