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魏德曼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543号 原告:魏德曼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曼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力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德曼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德曼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