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玖
审判员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