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监5号
原审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松江苑小区**楼**网点/div>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吉0204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兴国
审判员 胡宗阁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