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异53号
案外人: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松江苑小区A号楼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80号。
负责人:常鸿斌,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国药控股吉林市医药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胜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飞公司)对本院冻结铁信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隆飞公司称,请求撤销(2017)吉02执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主要理由:2020年3月16日,隆飞公司与铁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铁信公司将对***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隆飞公司,并于同日通知了***。铁信公司对***的债权已经转让给隆飞公司,***的债权应归隆飞公司所有,故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西胜支行与被执行人铁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12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铁信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4520800元。据此,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7)吉02执94号之三执行裁定,内容为:“一、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520800元本金及利息;二、扣留、提取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应收款,以4520800元本金及利息为限。”
另查明,2020年3月16日,铁信公司(甲方)与隆飞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2019)吉02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中***应向甲方履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二、由甲方向***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三、因甲方已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后,由甲方配合乙方到法院执行局办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手续,即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执行回款全部归乙方所有。”
本院认为,隆飞公司主张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对涉案款项享有所有权,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但在异议审查程序中,不能就隆飞公司与铁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爱忠
审判员 刘任成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