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974号
原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松江苑小区A号楼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久,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负责人:韩立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兴远,该局法规科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超,该局体卫艺科科长。
原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7.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郑 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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