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4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生,地址: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地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苗春红。
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被告: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诉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