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27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负责人:苗春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超,男,该局体卫艺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兴远,男,该局法规科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江苑小区A号楼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滩乡大砬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陈雪峰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