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庐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77号
原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蓝城10栋A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1085946G。
诉讼代表人:彭明,职务: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群,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潭冲路灯塔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11218632。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程受蓉
人民陪审员  彭克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