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绿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绿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