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881民初12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桐城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诉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桐城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Z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第三人)T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Z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04193.55元(不含质保金),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58553元(以1604193.55元为基数,按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3.65%的四倍年利率14.6%计算,从2022年8月8日暂算至2022年11月8日,实际金额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债务之日为准),被告T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以工程折价原告在对被告Z公司、T公司1604193.55元工程款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Z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21886元(以1604193.55元为基数,按每日0.5%标准计算,从2022年8月8日暂算至2022年11月8日);3.要求被告Z公司支付新增项目共计工程款94263元;4.要求被告Z公司赔偿因风机设备到货延迟造成原告人员窝工经济损失3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Z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连续签订四个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一期、二期除尘项目,现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投产使用,但被告Z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1604193.5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辩称,1.鉴于S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S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资金占有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S公司请求以工程折价在Z公司、T公司工程款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和请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3.S公司采购的产品质量和完成的安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向Z公司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综上所述,S公司要求Z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违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第三人)T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S公司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委托S公司从事承揽合同约定的事宜;2.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S公司与Z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双方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S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答辩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因此S公司针对答辩人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3.答辩人与Z公司签署的是《设备采购合同》,与Z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约定,其中并无要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对卖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优先受偿的规定,因此,S公司针对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4.从合同金额占比来看,答辩人与Z公司签订的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累计为1200余万元,而Z公司与S公司签署的是《承揽合同》,合同金额仅为167万元,证明Z公司提供的安装调试义务价值仅为设备价值的13%,明显是Z公司为提升设备销售附加值而添加的售后服务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综上,S公司针对答辩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S公司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案涉《一期除尘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承揽合同》《一期除尘项目电气施工承揽合同》《二期除尘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承揽合同》《集中除尘项目施工补充协议》;2.判令S公司向Z公司支付违约金964821.9元;3.判令S公司向Z公司支付因其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未完工问题等而产生的损失即修理、返工、改建的费用790183.35元;4.判令S公司向Z公司赔偿案涉项目业主单位的安全事故索赔款500000元;5.判令S公司向Z公司提供全部已付款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S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案涉三份合同均约定了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S公司严重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装工期施工,且存在未完工情况及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案涉项目的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出现事故,故Z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依约向S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即964821.9元。S公司严重违反质量和工期约定的行为给Z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Z公司无奈安排其他单位进行项目整改。Z公司因S公司的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未完工问题而额外发生的修理、返工、改建的费用,应当由S公司承担,总计费用为790183.35元。2022年11月18日,S公司向Z公司出具《警示索赔函》,就案涉项目失火漏水等事故进行警示索赔,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为S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装人员、安装不规范导致的后果,因此,S公司应当向Z公司赔偿案涉项目业主单位的安全事故索赔款500000元。本案中,Z公司已经向S公司支付1394143.8元款项,但S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发票,S公司应向Z公司提供全部已付款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所述,S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Z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Z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反诉人之间签订的四份合同,答辩人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除尘设备安装义务,答辩人承接的建设项目已经由反诉人和第三人T公司接收使用,反诉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理由;2.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事实,恰恰是反诉人自己违约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每日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3.反诉人所谓的质量问题纯粹是为了抵赖工程款胡编乱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4.所谓的安全事故是第三人T公司项目投产后发生,与答辩人没有关系,反诉人索赔50万理由虚假;5.反诉人不能以发票为由对抗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综上,反诉人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驳回反诉人全部反诉请求,反诉费用应当由反诉人承担。
被告(反诉第三人)T公司述称,反诉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责任,不发表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3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
证据二、合同4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三、工程合同外增加项目3份复印件。证明增加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四、合同内欠付工程款打印件及催告函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拖欠合同内工程款金额及原告催要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五、验收表及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施工的项目均已经通过被告验收的事实。
证据六、设计变更单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在除尘项目施工前没有成熟设计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设备投用后发生问题及事故与原告安装无关的事实。
证据七、照片两张打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施工的项目已经由被告及业主接收投产使用,被告不得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八、照片两张打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多名工人参与项目施工,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许多工人拿不到工资的事实。
证据九、判决书打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近年来多次在省内外工程中,恶意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已经形成习惯的事实。
证据十、原告工作联系函复印件(2022年7月21日)。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已经按要求施工完毕,现场整改验收已经完成,被告延期违约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十一、原告工作联系函复印件(2022年7月21日)。证明目的:证明一期(014合同)增加保温及清单漏项的施工项目,增加费用56245元,被告拒不及时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超过28天期限,视同承认原告结算文件的事实。
证据十二、原告工作回复函复印件(2022年10月22日)。证明目的:证明关于28处物流线点位,因发包方T公司没有到货(2022年11月份才到货),被告Z公司没有通知原告擅自变更原告已经按图施工的管道,被告Z公司又拒不签订现增量合同,不提供优化后管道布置图和工程量清单,拒不支付已经商定先付5万元施工款,28个点位后来没有继续施工责任在于被告Z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三、对被告Z公司工作回复函复印件(2022年10月13日)。证明目的:1.证明关于照明线路接线错误,是由于被告Z公司没有提供接线图纸,原告的工作人员是经过被告Z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后施工,接线错误责任应当由被告Z公司承担的事实;2.证明被告Z公司现场经常迟延提供图纸和设备造成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施工,对于实际施工日期与合同约定施工日期不符的问题,是因为被告Z公司设备到货延迟及其他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应当由被告Z公司赔偿原告施工人员窝工的经济损失。
证据十四、原告申请1份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Z公司风机设备到货延迟(5月中旬才部分到货)造成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施工,对于实际施工日期与合同约定施工日期不符的问题,是因为被告Z公司设备到货延迟及其他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被告Z公司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应当赔偿原告施工人员窝工的经济损失。
证据十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原告现场施工负责人与防火阀门厂家代表)。证明目的:证明被告Z公司为降低工程费用采购假冒低劣防火阀,并要求原告施工人员把设备上的原有铭牌翘掉换为带有英文厂家铭牌,厂家为了换铭牌,支付1200元换铭牌的费用,设备失火可能是伪劣产品防火阀没有起到防火作用,也可能是除尘设备自身缺陷,可能是消防设备没有及时动作,可能是火花捕捉器设备原因,也可能是厂方运行人员操作失误,一台除尘设备失火是多方面原因造成,而且是投产后发生的,与原告安装无关。失火的除尘设备已经由厂家免费更换,不存在50万经济损失,被告Z公司以虚假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证据十六、光盘一张(原告施工人员江某在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Z公司聘用江某继续维护除尘设备,其与原告现场施工负责人化某对话,通话时间在2023年4月20日14时16分)。证明目的:由于被告Z公司与T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造成原告无法及时支付包括江某在内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被告Z公司与T公司应当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
证据十七、原告张某与被告Z公司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的:证明由于风机设备到货延迟,二期的除尘器5月20日才到货两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责任在于Z公司,同时Z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30万窝工损失。
证据十八、涉案工程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施工的合同项目在2022年5月至7月均进行了验收报告,被告Z公司在接收过程中均没有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涉案工程在2022年8月8日投产,原告2022年11月21日到场观看,现场设备运行正常,设备维修保养正常,被告反诉理由虚假,现场没有施工状况的事实。
证据十九、考勤表。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存在窝工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一期除尘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承揽合同》(014)、《一期除尘项目电气施工承揽合同》(016)、《二期除尘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承揽合同》(012)、《集中除尘项目施工补充协议》(012-1)。证明目的:案涉三份合同第七条均约定了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项目安装人员的资质、数量和技术水平要求、合同款支付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证据二、Z公司向S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付款凭证。证明目的:证明Z公司的付款情况,已经按约付款,不存在欠付合同款的违约情形。
证据三、Z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21日、24日、11月3日向S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络函》;2022年11月10日、11月16日向S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案涉项目问题点汇总及整改情况》及附件图片。证明目的:案涉设备安装中存在众多质量问题,Z公司多次发工作联系函和律师函催促S公司予以整改,但S公司并未整改,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Z公司被迫联系第三方予以整改。
证据四、《考勤表》、合同约定的S公司现场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照片。证明目的:S公司提供的安装人员资质、数量、技术水平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导致案涉项目存在众多质量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证据五、《集中除尘项目风机管道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34)、《集中除尘项目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33)、《集中除尘项目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28)及合同款支付凭证,2022年10月8日工作联系函及其采购合同与支付凭证。证明目的:Z公司因S公司的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未完工问题而额外发生的修理、返工、改建的费用,应当由S公司承担。
证据六、Z公司采购加固相关材料的备用金申请、销售单、发票、交易明细详情;S公司成本费用明细表。证明目的:1.Z公司因S公司的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未完工问题而额外发生的修理、返工、改建的整改过程中,Z公司采购加固等材料共计支出49350元,应由S公司承担。2.Z公司为妥善解决项目质量问题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管理费、人员工资等,经Z公司统计,总计345733.35元,应由S公司承担。
证据七、《S公司致Z公司警示索赔函》。证明目的:2022年11月18日,S公司向Z公司出具《警示索赔函》,就案涉项目失火漏水等事故进行警示索赔,产生相应的损失应由S公司承担。
证据八、证人证言。证明目的:Z公司因S公司的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未完工问题而额外发生的修理、返工、改建的费用,应当由S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第三人)T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设备采购合同》两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Z公司与被告T公司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金额累计为12488192元。
证据二、付款凭证。证明目的:被告T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被告Z公司到期全部款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验收未完成,因此剩余的30%以及10%的款项均未到期。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提供的证据七、证据九、证据十五、证据十八,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提供的证据十六、证据十九,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亦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提供的证据四中的考勤表、证据六、证据七,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但能否达到各自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9日,T公司(甲方)与Z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品牌除尘系统设备,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含13%税及运费),设备用途为除尘处理;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45日内交货,到货后6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交付后,风险转移至甲方,未交付或未调试验收合格前,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约定交货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7日内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限不得超过60日,但技术协议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投入使用一个月内甲方组织验收,如果甲方不及时组织验收,且设备在使用,视同验收合格。2022年3月31日,T公司(甲方)与Z公司(乙方)再次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品牌除尘系统设备,合同价款为6488192元(含13%税及运费),设备用途为除尘处理;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45日内交货,到货后6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交付后,风险转移至甲方,未交付或未调试验收合格前,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约定交货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7日内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限不得超过60日,但技术协议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投入使用一个月内甲方组织验收,如果甲方不及时组织验收,且设备在使用,视同验收合格。
2022年3月23日,因Z公司(甲方)委托S公司(乙方)承担一期除尘项目的设备、管道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一期除尘项目设备管道安装承揽合同》(014)(以下简称“014合同”)一份,约定:一、合同范围:乙方按照合同负责一期除尘项目的乙供材料的供货、安装、配合调试及甲供设备的安装、配合调试等工作。二、合同价: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150000元,本合同包干综合单价,待图纸和清单出具后,竣工验收时现场按实审计、结算。三、合同款的支付:(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款的10%,即115000元。(2)乙方材料基本到货后,乙方提交申请,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即230000元。(3)工程完工,提交相关资料,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345000元,付款单据为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工程完工报告(附工程量确认单及完工图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和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的施工检验批及需报验的隐蔽工程验收单。(4)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清单审核工程量,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乙方出具最终结算书,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最终结算书的7个工作日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并确定最终合同总价。项目投入使用后,经甲方和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金额为经甲方审计的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后最终合同总价款的95%。付款单据为与经甲方审计的合同总金额相符的100%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甲方项目经理与业主签字的调试报告、甲方项目经理及业主签字的验收单和甲方签字的工程量审计决算单。(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18个月……四、设备收货及安装施工地点:施工地点为一期除尘项目厂内。五、包装和运输……六、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期:(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材料及零部件均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所述的各项技术指标,质量必须达到该项设备的出厂质量标准或国家标准;……(3)在质保期内(甲供产品质量、业主操作不当损坏产品除外),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到达现场维修设备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未能及时维修或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及时修复的,而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质保期内,乙方免费,质保期外,乙方有偿服务……(5)乙方负责施工的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要求,并符合甲方、业主工艺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及安装能通过业主方的验收。七、安装工期: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乙方应根据此日期倒排工期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如因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施工要求或不可抗力(如疫情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具体节点如下:(1)3月24日,施工进场;(2)3月24日至4月5日,材料采购;(3)3月26日至4月10日,风管支吊架制作、安装;(4)3月24日至3月29日,除尘器安装;(5)4月11日至4月14日,喷粉机、高效过滤器安装;(6)3月29日至4月20日,风管及阀门仪表安装;(7)4月20日,开始单机调试。乙方需按照节点目标合理安排人员施工,满足进度要求,甲方按照节点进度进行考核。如延期,甲方按照本合同12.2款违约责任进行考核。八、施工管理要求:(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书面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项目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方案作为合同附件,逾期未提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无法进厂,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施工质量要求,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要求,关键工序完成后需通知甲方现场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另行安排其他队伍进行变更修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15)因甲方主要设备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由甲乙双方商议确定……九、验收及验收期限:(1)安装及产品应符合《通风除尘设备安装规范》,乙方安装完毕后,应提前三天书面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2)甲方收到报告后,会同业主方对乙方安装的设备、系统进行验收;(3)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活动……十、保修期:(1)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及安装提供1.5年的质保,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立即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及时恢复正常。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价款30%违约金,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最高7折结算。(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产品供货和安装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5%交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7天,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本工程所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付款总金额的0.5%交付违约金。……(6)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赶到现场履行质保义务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找其他厂家履行维修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超过30天未履行质保义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价10%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未将工程维修至正常状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0%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022年3月30日、4月21日、7月30日,Z公司向S公司分别支付014合同款项115000元、230000元、345000元,合计支付690000元。
2022年4月9日,因Z公司(甲方)委托S公司(乙方)承担一期除尘项目的电气施工工作,双方签订《一期除尘项目电气施工承揽合同》(016)(以下简称“016合同”)一份,约定:一、合同的范围:乙方按照合同负责一期除尘项目的乙供材料的供货、安装、配合调试及甲供电缆的敷设、配合调试等工作。二、合同价:(1)本合同总价为281073元。(2)本合同价格为包干总价,是乙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总金额,包含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支付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利润,且甲方不因乙方成本、税费以及利润等的增加而增加支付任何金额。(3)如出现设计变更,涉及费用不超出合同总额±3%的,不予调整合同总价;超过合同总额的±3%之外可以调整的部分,按照现场实际安装完成后的工作量核算另行增补合同。三、合同款的支付:(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4321.9元。(2)工程完成,提交相关资料,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4321.9元。付款单据为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完工报告(附工程量确认单及完工图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和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的施工检验批及需报验的隐蔽工程验收单。(3)竣工验收:项目投入使用后,经甲方和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98375.55元。付款单据为与合同总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与业主签字的调试报告和甲方项目经理及业主签字的验收单。(4)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12个月。四、设备收货及安装施工地点:施工地点为一期除尘项目厂内。五、包装和运输……六、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期:与014合同约定一致。七、安装工期: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乙方应根据此日期倒排工期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如因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施工要求或不可抗力(如疫情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具体节点如下:(1)4月10日,施工进场;(2)4月10日至4月12日,材料采购;(3)4月14日至4月22日,桥架安装;(4)4月18日至4月24日,电缆敷设;(5)4月26日,开始单机调试。乙方需按照节点目标,合理安排人员施工,满足进度要求,甲方按照节点进度进行考核。如延期,甲方按照本合同12.2款违约责任进行考核。八、施工管理要求:与014合同约定一致。九、验收及验收期限:(1)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按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乙方安装完毕后,应提前三天书面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2)甲方收到报告后,会同业主方对乙方安装的设备、系统进行验收;(3)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活动……十、保修期:(1)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及安装提供一年的质保,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立即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及时恢复正常。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违约责任:与014合同约定一致。2022年4月15日、8月24日、9月9日,Z公司向S公司分别支付016合同款项84321.9元、40000元、44321.9元,合计支付168643.8元。
2022年5月5日,因Z公司(甲方)委托S公司(乙方)承担二期除尘项目施工工作,双方签订《二期除尘项目施工承揽合同》(012)(以下简称“012合同”)一份,约定:一、合同的范围:乙方按照合同负责二期除尘项目乙供材料的供货、安装、配合调试及甲供设备的安装、配合调试等工作。二、合同价:(1)本合同价格为1675000元,其中人工费683858元,材料费761200元,机械费229942元。(2)本合同价格为包干总价,是乙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总金额,包含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支付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利润,且甲方不因乙方成本、税费以及利润等的增加而增加支付任何金额。(3)如出现设计变更,涉及费用不超出合同总额±3%的,不予调整合同总价;超过合同总额的±3%之外可以调整的部分,按照甲方【签证管理流程】执行,对现场实际安装完成后的需要签证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另行增补合同。三、合同款的支付:(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167500元。(2)到货款:乙方材料全部到货后,乙方提交申请,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35000元,付款资料为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到货单、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合格报告和乙供施工用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材料。(3)工程完成,提交相关资料,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02500元。付款单据为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完工报告(附工程量确认单及完工图片)和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的施工检验批及需报验的隐蔽工程验收单。(4)竣工验收,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经业主及甲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且甲方收到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02500元。付款单据为与合同总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与业主签字的调试报告和甲方与业主签字的验收报告。(5)合同总价的10%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12个月。四、设备收货及安装施工地点:施工地点为二期工厂内。五、包装和运输……六、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期:与014合同约定一致。七、安装工期:本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乙方应根据此日期倒排工期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如因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施工要求或不可抗力(如疫情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具体节点如下:(1)5月5日,施工进场;(2)5月6日-5月12日,除尘器安装(视设备到货情况);(3)5月10日至5月14日,喷粉机、过滤器安装(视设备到货情况);(4)5月10日至5月20日,桥架安装;(5)5月15日至5月20日,风机安装(视设备到货情况);(6)5月10日至5月29日,管道、阀门、仪表安装;(7)5月21日至5月28日,电缆敷设;(8)5月29日至5月31日,单机调试。乙方需按照节点目标,合理安排人员施工,满足进度要求,甲方按照进度进行考核。如延期,甲方按照本合同12.2款进行考核。八、施工管理要求:与014合同约定一致。九、验收及验收期限:与014合同约定一致。十、保修期:与016合同约定一致。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违约责任:与014合同约定一致。后Z公司(甲方)与S公司(乙方)又签订《集中除尘项目施工补充协议》(012-01)(以下简称“012-01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桐城一期、二期集中除尘项目增加22台冷却器,2、工程地点:S公司电池有限公司,3、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冷却器甲供),4、承包范围:详见工程清单,5、施工工期:2022年8月19日前完成。二、合同价款及结算:1、合同价款110000元(此价格为固定价格)。2、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即33000元。3、工程完工,同原合同条款提交相关资料,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33000元。4、工程竣工,同原合同条款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竣工审计决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审订合同价款的35%。5、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保一年,支付方式同原合同条款。三、工程施工及质量: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照甲方工期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5、乙方承担项目质保期维护的一切义务……五、违约责任:1、……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实现项目功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再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5月9日、6月28日,Z公司向S公司分别支付012合同款项167500元、335000元,合计支付502500元。2022年9月20日,Z公司向S公司支付012-01合同款项33000元。
2022年5月31日,Z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对S公司施工的一期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22年6月20日-7月20日,Z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对S公司施工的二期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22年7月13日-7月19日,Z公司组织工艺、电气、质量、采购、工程、市场等专业组对S公司施工的一期进行完工验收,综合意见为“合同内施工已完成,整改报告内容基本完成,同意完工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2022年9月2日-9月20日,Z公司组织工艺、电气、质量、采购、工程等专业组对S公司施工的二期进行完工验收,明确本项目合同无增项,综合意见为“合同施工已完成,整改报告内容已完成,同意完工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
2022年10月8日,Z公司向S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一份,联系内容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012合同、016合同。贵司在电气施工过程中噪音房散热风扇及照明电源接线,将火线接断路器输出端(220V),零线接DC24V开关电源正极,导致该项目8台控制柜PLCAI模块、4台粉尘仪、2台露点仪烧毁,并造成一套设备停机的严重后果!为了减少此次事故的影响,我司立即应急采购了一台P**模块。另外7个模块、4台粉尘仪、2台露点仪也需采购、更换。模块采购更换总费用24000元(3000元/台*8台),4台粉尘仪采购更换总费用14000元(3500元/台*4台),2台露点仪采购更换费用7100元(3550元/台*2)。采购更换合计总费用45100元。因此,我司要求贵司在收到此函,5日内将以上采购费用转入我司账户,逾期,我司将加倍从工程款中扣除。2022年10月13日,S公司对Z公司上述工作联络函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我公司负责施工的016合同中,贵司提出的施工过程中噪音房散热风扇及照明电源接线接错一事,我公司根据现场反馈了解,贵司并未提供此部分的接线图,现场施工人员也与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接口后再施工,且在验收及调试此部分时并未通知我方人员,造成此后果我公司也深表遗憾,但主要责任并非我司造成。2022年10月24日,Z公司针对S公司的上述回复再次向S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联系内容为:关于贵司在施工过程中烧毁仪器仪表的事宜,我司对贵司的10月13日的回复极为不满。1.贵司承揽我司合同范围内的仪器仪表的安装,贵司就应有此施工技术能力。2.至于贵司在函件中提出,我司没有提供该部分施工图纸。贵司也没要求我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前提下,贵司自行完成安装施工,贵司更应该对施工的质量和结果负责。3.我司在调试过程中,贵司一直有人在项目现场。基于以上原因,我司要求贵司抱着解决问题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处理此事。立即按我司上次函件内容的要求来解决问题。函件中所列仪器仪表,我司将在10月25日进行自行采购。2022年11月3日,Z公司又一次向S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联系内容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012合同,现有如下问题:1.2022年11月1日,我司通知贵公司,派遣1个电工,4个小工到S公司协助我司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但贵公司至今未反馈,我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已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处理。2.物流线28个点位的管道施工请今日(11月3日)入场施工。3.组装车间发生事故的回风管道内部杂物,贵公司需给我司免费清理。4.消音房外观和质量不规范,业主(S公司)要求全部整改,具体见图片。以上2-4条请贵公司在2022年11月3日下午3点前务必给予答复,如过时未答复,我司将自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产生的费用将从贵公司合同款内扣除。2022年11月10日、11月16日,Z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先后向S公司致律师函,分别就S公司二期28个点位的施工和一期、二期的整改项以及S公司二期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函告。
2022年11月11日,Z公司(甲方)与某设备经营部(乙方)签订《集中除尘项目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28)一份(以下简称“028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程范围如下:1.二期物流线28个点位的管道系统施工;2.风机消音房拆除,二期5台风机底部加固;3.二期保温整改;4.仪表接线排查,一期除尘器本体增加10只温度计的安装、放线、接线;5.22套压缩空气管道二联件的更换。合同价格为145000元,为包干总价。2022年11月19日,Z公司(甲方)与某设备经营部(乙方)又签订《集中除尘项目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33)一份(以下简称“033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程范围如下:1.水管阀门整改;2.除尘器电气槽整改4套;3.管道与除尘器跨接线;4.风机与设备接地;5.冷却水管支撑支架;6.回风管加固及焊接。合同价格为75000元,为包干总价。2022年11月22日,Z公司(甲方)与某设备经营部(乙方)再次签订《集中除尘项目风机管道整改施工承揽合同》(034)一份(以下简称“034合同”),约定乙方负责S公司一期圆柱项目二楼平台5台风机管道改造施工工作,合同价格为130000元,为包干总价。现028合同、033合同、034合同所涉整改施工任务已全部完成,Z公司已将合同总价款350000元支付完毕。
S公司因催要工程款未果,于2022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Z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04193.55元(不含质保金),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58553元(以1604193.55元为基数,按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3.65%的四倍年利率14.6%计算,从2022年8月8日暂算至2022年11月8日,实际金额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债务之日为准),被告T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工程折价原告在对被告Z公司、T公司1604193.55元工程款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Z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21886元(以1604193.55元为基数,按每日0.5%标准计算,从2022年8月8日暂算至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皖0881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合同双方已经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Z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Z公司所在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对S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S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8民终35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综合三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项目施工地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案涉合同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对立案案由予以纠正。案涉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本案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裁定撤销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Z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3年5月12日,S公司增加二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Z公司支付新增项目(保温项目56245元、火化捕捉器安装16000元、静压箱改造16800元、操作柱安装工程5218元)共计工程款94263元;2.要求被告Z公司赔偿因风机设备到货延迟造成原告人员窝工经济损失3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S公司的本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Z公司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8民终355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认定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两被告关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与此同时,Z公司将案涉安装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S公司,双方签订的案涉014合同、016合同、012合同以及012-01合同应属于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一期施工项目于2022年7月19日完工,案涉工程二期施工项目于2022年9月20日完工,Z公司分别组织了验收,并先后出具了完工验收报告,表明S公司已经履行了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Z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014合同虽然约定合同价款待竣工验收时按实结算,但S公司和Z公司并未提供最终结算价款的结算书,故014合同价款以约定的暂定价1150000元为准。按照合同约定,除去已支付合同款项和质保金外,Z公司尚应支付S公司014合同款项402500元、016合同款项98375.55元、012合同款项1005000元、012-01合同款项71500元,以上合计1577375.55元(一期款项为500875.55元、二期款项为1076500元)。Z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Z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给S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按延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另,Z公司与S公司仅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就欠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并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故Z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S公司请求Z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又额外主张Z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资金占用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主体,一般指转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并且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严格的限定条件,适用范围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S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与Z公司之间属于合法的专业分包,故其主张T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S公司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主张以工程折价在工程款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S公司主张的新增项目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第一,2022年7月7日的火花捕捉器设计变更单(记录编号JL-20220707-01)已经明确载明:“二期项目共计12套火花捕捉器,其中3套目前已经按施工合同安装完成。现需要将补充下发的9套火花捕捉器安装到位。”这表明12套火花捕捉器的安装工作属于二期项目应有之施工内容,且二期项目完工验收报告上也明确记载“本项目无增项”,因此,9套火花捕捉器的安装工程不属于增项工程。第二,S公司主张的进风管保温项目、静压箱改造工程和操作柱安装工程,无法确认系一期项目还是二期项目,且S公司仅提供了单方出具的进风管保温项目报价、静压箱改造工程报价和操作柱安装工程报价,既无增补合同,亦无签证结算等资料,无法证明系施工合同之外的增项工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对于S公司主张的新增项目工程款942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S公司主张的窝工经济损失30万元,因其提供的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存在窝工经济损失30万元,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本院分析评判如下:首先,案涉工程项目已经Z公司组织验收,并出具了完工验收报告,表明S公司已经履行了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案涉合同目的基本实现,现Z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案涉014合同、016合同、012合同以及012-01合同,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S公司在施工安装工程中,Z公司并未就S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装节点进行施工提出异议,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完工验收时均未对此提出异议,这表明Z公司与S公司已就安装工期进行重新协商,双方对安装工期形成了新的合意,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安装工期进行了变更。因此,Z公司根据原有合同约定的安装工期要求S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即964821.9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即进入工程保修期。案涉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并不等同于S公司对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且案涉施工合同均约定:“在质保期内,S公司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如果S公司收到Z公司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到达现场维修设备缺陷,Z公司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S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在向S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以及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保修责任无果后,其另行委托某设备经营部就案涉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属于“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整改费用350000元理应由S公司承担。至于Z公司主张的8台控制柜PLCAI模块、4台粉尘仪、2台露点仪采购费用45100元,因其提供的采购合同日期、电子支付凭证时间均发生在发送工作联络函和律师函之前,且采购主体和支付金额亦无法一一对应,亦无法证明45100元是否实际发生,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Z公司主张的采购加固材料款49350元和差旅费、管理费、人员工资等计345733.35元,因上述费用系Z公司正常履行其与T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必然费用,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Z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圆柱项目失火、漏水的原因系由S公司的安装质量问题引起,即不能认定安全事故与S公司有关。与此同时,Z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T公司主张的安全事故索赔款500000元已经实际支出,故Z公司主张S公司向其赔偿安全事故索赔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Z公司现已向S公司支付1394143.8元工程款,S公司应当履行向Z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随义务,且案涉合同对增值税专票税率亦有明确约定,故Z公司要求S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S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以及Z公司反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1577375.55元及违约金(以500875.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107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支付修复费用3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提供1394143.8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负担12552元,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负担164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S负担1928元,被告(反诉原告)Z公司负担10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S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