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皖韵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