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763号
原告:江北区渝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BFCM20。
经营者:张春艳,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渝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原告江北区渝悦建材经营部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81.8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