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
被告:重庆市永川监狱,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炯。
原告***与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故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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