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729号
原告:***,男,仡佬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
原告***与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84元,减半收取57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松柏
书 记 员 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