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圣典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圣典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47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99056M。
法定代表人:唐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寰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栋3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01523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居委文汇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56334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287643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476号(城东办事处谭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7492488W。
法定代表人:敖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17号阳光云顶C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91083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莉,女,1973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英,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勇,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审第三人:王波,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子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47号名义层第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6770174F。
法定代表人:汤华,具体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具体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重庆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47号名义层第二十六层、第二十六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41464B。
法定代表人:唐胜明,具体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重庆昶越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6号美翔·江城美景3号楼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58J62K。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冠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56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9636729B。
法定代表人:江旭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宅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109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46953A。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山河堤别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715045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圣典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寰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莉、**、***、徐文英、马勇以及第三人王波、重庆子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昶越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冠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宅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圣典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圣典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