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4840号

原告:***,女,194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9494N。

负责人:张远航。

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分割被告单位保险赔偿金166667元(保险赔偿金共计50元,三人分割)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渝0101民初4045号]。2020年5月20日,原告***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与(2020)渝0101民初4045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

审 判 员 何大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维维

书 记 员 廖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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