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4840号
原告:***,女,194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9494N。
负责人:张远航。
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9029H。
法定代表人: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分割被告单位保险赔偿金166667元(保险赔偿金共计50元,三人分割)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渝0101民初4045号]。2020年5月20日,原告***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与(2020)渝0101民初4045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
审 判 员 何大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维维
书 记 员 廖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