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4民初1538号
申请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6-2-4号。
法定代表人冯静,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街道办事处大院村。
担保人:**,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9号附23号内2号。
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价值37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进行查封。案外人**以其名下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6号楼2号内4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判决执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博展财府的房产一宗(房号详见清单)。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6号楼2号内××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二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及实施其它权利负担行为。如需转让,应提前通知本院并将转让款打入指定账户,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及单位不得私自提取。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