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鲁0684执125号
***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679441.0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194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蓬莱市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026703788276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蓬莱市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