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7779号
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豪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城小区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5278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名***),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烟台富豪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富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富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付的合同款92965.33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2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793元,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9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5月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本案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平度童话小镇项目09地块示范区公区精装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2022年5月6日被告无故撤场失联,原告累计拨付进度款14万元,经原告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核对结算被告工程量造价仅63034.67元,原告超付工程款76965.33元。另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被告应为其雇佣的进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原告为被告垫付16000元。涉案合同第21条约定被告单方原因撤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超付款均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支付我14万元工程款,我没有无故退场,只是回家找工人,后因疫情被隔离,原告员工***认为该项目有利润,就接手了该工程,原告尚欠我3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本案是原告违约,我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无装饰装修企业施工资质。2022年4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平度童话小镇项目09地块示范区公区精装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范围:执行本项目总包合同或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协议。承包方式:包工及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机具、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包进度等承包方式。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按甲方现场项目部要求执行。合同价款暂按364811.79元,最终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甲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工程量的结算及工程变更依据总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第21.1条第⑵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包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被告于2022年4月4日开始组织工人进入涉案工地施工,截至2002年4月26日,原告累计付给被告工程款14万元。
2022年5月1日被告去湖南招收工人,因当地有疫情被隔离。2022年5月8日晚上,被告在与***的微信聊天中回复***“好吧,我交接的材料商和工人目前产生的任何一笔费用由我支付,明天后的事我不管,具体明细等我到公司面呈”。2022年5月8日之后,被告不再负责涉案工程各项事宜,涉案工地原来的工人继续由***雇佣,工资由***发放,直至施工完成。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监理通知单、原告自行制作的被告已施工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量清单各一份,欲证明截至2022年5月6日被告罢工退场时被告已完成工程量造价合计63034.67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这只是2022年4月份的工程量的大概进度,后期施工的内容没有记录在内,该价款并不是双方共同协议得出的,也不是被告移交给原告那天的产值。
原、被告均确认2022年5月8日之前的施工现场已不存在。原告提供被告撤场时工程进度的视频,称该视频是被告安排工人拍摄发给原告的。被告称该视频是其为了让***购买轨道,不能反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全貌。
原、被告至今未就被告施工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确认结算。对于未结算的原因,原告称系被告不与其进行核对,被告称工程量需要到工地核实,因原告不给核实导致无法结算。
2022年5月19日,工人**在涉案工地受伤,原告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赔偿给**1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出庭作证,欲证明:1.被告不是无故罢工退场,是因为疫情原因没有回到工地,5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退场的。2.**不是在被告承包工程期间受伤的,是在***接手工程后受伤的。**称:我与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介绍我来涉案工地干活的。被告在平度童话小镇项目干活期间没有失联过,隔离期间(大约5-7天)也一直联系着,只有一天被告手机坏了没有联系上,第二天就联系上了。我受伤时是原告安排我干的活,因为我受伤严重,一开始要10万元,后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56000元,原告只愿意给我16000元,被告称他干活获得了一部分盈利,愿意给我剩余的40000元,这56000元都已经付清了。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原告称该16000元是为被告垫付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不认可,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该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涉案工程建设方为青岛***小镇发展有限公司,总包方是**宏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总包合同未解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平度童话小镇项目09地块示范区公区精装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协议书》、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监理通知单、被告已施工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量清单、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清单、水电费收据、车票截图、证人证言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为自然人,无装饰装修企业施工资质,其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涉案工程款原告是否超付,被告应否返还超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违约金。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监理通知单、被告已施工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量清单等证据,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也不认可,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视频,不能反映2022年5月8日前施工现场的全貌,原、被告均认可2022年5月8日之前的施工现场已不存在,且双方未就2022年5月8日之前被告施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在被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查明涉案工程款是否存在超付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占用资金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涉案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涉案合同第21.1条第⑵条违约金条款有效,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致总包合同解除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保全费1080元,共计2350元,由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