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6民终1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改判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加支付工程款103548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因只提交了2013年工程签证表复印件,导致该签证表确认的增加工程量未被一审判决认定。现上诉人已找到工程签证表原件,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上诉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603元;
二、如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应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上诉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如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按期足额给付,则一审案件受理费3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均由上诉人烟台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则由被上诉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樊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