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宜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宜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皖0111执100-1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宜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43号民事调解,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进度款9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400元,合计9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25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9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25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