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62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个体户,住: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德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853496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75XQ。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怀宁县德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免后收取计600元,由***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