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292号
原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