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操基岩与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2民初1572号
原告:操基岩,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757XQ。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怀宁县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操基岩与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操基岩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就该建设工程未进行决算、结算且怀宁县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主体不符,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操基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操基岩负担。
审判长吴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操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