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操基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生与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操基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2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民一终字第0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操基岩,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生、操基岩、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上诉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大庆
代理审判员潘红
代理审判员朱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