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30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757XQ。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