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22民初48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东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