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2-1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吴垠,男,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安徽省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宁,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