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644号
原告: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秦序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梦醒
书记员 赵健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