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34号
原告: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建中,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