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申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淮南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人民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检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终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入职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所依据的劳动合同书系广安检修公司伪造,认定***月平均工资为4261元与事实不符。新证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函[2016]1530号告知函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关于***入职时间的认定错误。本案一审诉讼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一审法院未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广安检修公司提交意见称,***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入职广安检修公司时间依据的劳动合同是伪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依据***认可的广安检修公司工资表认定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261元合法。***提出的新证据中只告知相关证书发证日期是2004年11月28日,并无***入职广安检修公司时间说明,***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并非不能自行收集,其二审提供了自行收集的证据印证了其无需法院调取。***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函[2016]1530号告知函系复印件,故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本案案情,且该复印件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原审诉称的2000年12月即入职广安检修公司的事实,原判决结合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等证据,认定***进入广安检修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6年9月并无不当。***称原审判决认定***入职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所依据的劳动合同书系广安检修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所称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中,***对广安检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原审法院结合***的工作年限及工资发放表,认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61元,符合法律规定。***称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一审法院未予调查,但本案原二审时,***并未就此问题申请原二审法院进行调查且从其原二审举证来看,其已对原一审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进行了举证,故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铎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