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精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精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精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精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102153.42元,未执行到位102153.42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