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天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37319841T。
法定代表人:王德修。
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梅青,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横光村下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09317015。
法定代表人:朱进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均被法院其他案件查封,且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