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250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507号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与被告***、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一(民)初字第2288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两被告应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74447.23元。因两被告未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则支付54447元,余额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尚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一(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