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335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3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8618.61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329.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4947.89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卢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审判员郝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