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郎溪县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421854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郎溪县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支付本金3万元及诉讼费1633元,剩余本金8.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