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28032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电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裕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钱江电气公司主张其与盈裕房地产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盈裕房地产公司尚欠货款本金27734.5元,并提供了涉案《佛山恒大金碧湾二期干式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采购合同》、发货单、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欠款情况予以确认,对付款亦无异议,原、被告所述的交易情况及欠款情况与上述证据一一对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诉请返还本金无异议,原告该返还本金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在涉案《佛山恒大金碧湾二期干式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款项的5%为质量保证金,但质量保证期从安装施工单位电气工程竣工移交被告接收之日起算;现原告诉请被告从交付货物之日满两年之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未明确其涉案货款具体的应收时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前曾向被告催收涉案货款,涉案债权约定的还款时间不明确视为不定期债权,原告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原告的起诉视为对其债权的主张;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了约定逾期超十五日至一个月内付款需要按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至今已超过15日但未超过30日,又从公平原则考虑,本院酌定被告应从起诉日(2020年10月28日)起以尚欠2773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本金27734.5元,并支付以2773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10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盈裕房地产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8元,减半收取计30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盈裕房地产公司负担。由被告盈裕房地产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予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芸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