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30429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88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货款8870元予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何时起算。案涉采购合同中约定该款项于质保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二年,从安装施工单位电气工程竣工移交被告接收之日起算。双方均未能明确电气工程竣工移交的时间,被告陈述该工程于2017年之后投入使用,结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告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中已经明确主张货款8870元并要求被告核对后支付,被告进行了盖章确认,即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该款项,该发函时间与被告陈述的工程投入使用相距两年左右,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相符,故本院认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22日支付货款8870元。被告逾期付款已超过一个月,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应支付以货款8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原告的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恒大御景项目1-3栋永久用电干式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钱潮”牌干式变压器,合同总价款177400元;在安装施工单位对原告的设备安装完后,原告负责调试直至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已交货货款的9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二年,从安装施工单位电气工程竣工移交被告接收之日起算;被告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在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在一个月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 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变压器。 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付款35480元。 2016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06440元。 2017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付款26610元。 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要求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应收往来账款8870元,并注明“本函若款项在上述日起之后已经付清,请及时回复,如未付款烦请核对后也给予汇付”。被告在该函中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告陈述:因业务员已离职,故不清楚电气工程竣工移交的时间。 被告陈述:因时间久远,相关人员已离职,故不清楚电气工程竣工移交的时间,投入使用的时间应该是2017年之后,不清楚具体时间。
一、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87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俊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