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785民初2710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电气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恩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江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东、被告恒大地产恩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恒大地产恩平公司与钱江电气公司签订的《恩平恒大泉都二期B9、B10、B17、B37号电房油浸变压器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后,钱江电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对尚欠货款27476.5元无异议,但表示钱江电气公司没有提供设备竣工移交日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质保期的起算和结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案中,钱江电气公司已于2015年12月交付涉案设备给恒大地产恩平公司,但恒大地产恩平公司至今未对涉案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而且钱江电气公司已于2019年9月向恒大地产恩平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并请求其核对后支付所欠款项(包括本案质保金),恒大地产恩平公司确认上述欠款时也没有对涉案变压器提出质量异议。鉴于钱江电气公司交付涉案变压器已逾5年,且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在对账确认至今也超过一年,在恒大地产恩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钱江电气公司请求恒大地产恩平公司支付货款27476.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钱江电气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365的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恒大地产恩平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由于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在2019年9月18日对上述货款予以确认,且钱江电气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恒大地产恩平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0日,恒大地产恩平公司(甲方)与钱江电气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恩平恒大泉都二期B9、B10、B17、B37号电房油浸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向钱江电气公司购买油浸变压器,合同价款738980元。合同约定第七条第3点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书面交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为预付款;(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交货设备货款80%(须扣除已交货设备的预付款)……(3)安装施工单位对乙方的设备安装完成后,由乙方负责指导调试,直至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交货货款的15%,余款5%待其质保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第八条第1点约定“乙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壹年,从安装施工单位电气工程竣工移交甲方接收之日起算”。第十三条第2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在一个月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实际从钱江电气公司购买10台机器,总价款为549530元。2015年12月1日,钱江电气公司向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并且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恒大地产公司收货后陆续支付款项,但仍欠货款总额5%即27476.5元尚未支付。2019年9月18日,钱江电气公司向恒大地产恩平公司发出一份《企业询证函》,恒大地产恩平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欠钱江电气公司货款109906元。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74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3.46元(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43.46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迳付243.46元给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卢健云
法官助理 朱健明 书 记 员 伍丽滢